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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修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