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修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