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芝。被执行人李武,男,被执行人张献芝,女,被执行人李章勇,男,被执行人李章雁,女,被执行人曾振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2870638.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9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维
审 判 员 周 洪 波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