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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88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汇志实业有限公司、苏观权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观权;叶丰雄;上海汇志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孙艺祥。被执行人苏观权,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丰雄,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汇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苏观权。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苏观权、叶丰雄、上海汇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观权、叶丰雄、上海汇志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 颖

审判员 夏一鸣

审判员 张存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雁云

审判长 郝 颖

审判员 夏一鸣

审判员 张存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雁云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