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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与孙荣峰、马俊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代表人:刘庆吉,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元,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孙荣峰,农民。被执行人马俊芬。被执行人马连杰,农民。被执行人任景全,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荣峰、马俊芬、马连杰、任景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14)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景全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

审判员  尚彦栋

人民陪审员  郑淑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