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执字第1060号

张玲玲与温贺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玲,温贺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60号

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农民。

被执行人:温贺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玲玲与被执行人温贺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931.81元,应执行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