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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96号

程兆军与郭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兆军,郭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程兆军,市民。被执行人郭勇,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勇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