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刘祥发。本院在审理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刘祥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彬
审 判 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