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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号

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祥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刘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刘祥发。本院在审理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刘祥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彬

审 判 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