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洪波,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军,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王喜军,男,1949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雷印荣,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抚远县易新代书咨询中心法律咨询师,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春贵,男,1972年7月10日生,农民,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住抚远县。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为承认、放弃、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与被告王喜军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利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鸿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