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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722号

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硕,许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722号原告张硕,现住前郭县。被告许宝才,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与被告许宝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来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