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穆道仁,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孙关全,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益仙。
原告穆道仁与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静波
审 判 员 沈海星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