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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2872-2号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洁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2872-2号申请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洁利,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洁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的存款(账号05×××33)81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