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兴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朱兴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彩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朱兴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兴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朱兴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彩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