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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94号

章任华与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任华,李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章任华。

被告:李振宇。

原告章任华诉被告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任华诉称:被告2013年元月14日以其弟弟被车撞,正在九四医院抢救为名,向我借款,当时说一个星期就还并写下借条,两年来只还款两千元,被告在2014年12月15日写下还款协议,并有李小军为证。开庭前被告又归还1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本金。被告李振宇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以其弟弟被车撞,正在九四医院抢救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已还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协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7000元并提供相应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作任何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章任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依法退回原告章任华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涂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