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秦升芹。被执行人单秀美。本院在执行秦升芹与单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
秦升芹与单秀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秦升芹。被执行人单秀美。本院在执行秦升芹与单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