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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

秦升芹与单秀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秦升芹。被执行人单秀美。本院在执行秦升芹与单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