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2)邹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牛培国。被执行人蒋勇。申请执行人牛培国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蒋勇民间借贷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培国与被申请执行人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
审判员 宋继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惠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