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立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芦洪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孟德峰,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许云龙,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民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