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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民,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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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立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芦洪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孟德峰,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许云龙,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民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