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0275926-1。委托代理人腾飞,男。被告姜兆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