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无影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欣、钱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无影潭支行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亦无法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