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玉珊,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焕佳,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方焕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审 判 长 戴桂娟
人民陪审员 尹丽艳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宜静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