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谢甲娣,女,1961年生,汉族,大余县人,系荡坪钨业公司员工,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蔡林,大余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荡坪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峰、赖昆梁,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甲娣诉被告江西荡坪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卢年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娣撤回对被告江西荡坪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甲娣负担。
审 判 员 王显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