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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414号

史xx与郭xx,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xx,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史xx,女,汉族。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县x广场东侧。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本院2014年12月11日受理史xx依据(2014)城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郭xx,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77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郭xx以企业经营运转向外借有大量民间借贷,且公司资产处置一时难以变现,需待资产处置变现后予以清偿对外借款。对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鲁克金

审判员  向全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