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史xx,女,汉族。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县x广场东侧。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本院2014年12月11日受理史xx依据(2014)城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郭xx,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77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郭xx以企业经营运转向外借有大量民间借贷,且公司资产处置一时难以变现,需待资产处置变现后予以清偿对外借款。对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鲁克金
审判员 向全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