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黄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
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黄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