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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60号

冉寿存申请执行曾建、冉丽平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寿存,曾建,冉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冉寿存。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曾建。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冉丽平。住址同冉寿存。本院在执行冉寿存申请执行曾建、冉丽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姚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被告曾建、冉丽平每年给付原告冉寿存生活费3600元,并承担冉寿存的住院医疗费。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林鹏

审判员  杨瑞

审判员  姚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