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冉寿存。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曾建。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冉丽平。住址同冉寿存。本院在执行冉寿存申请执行曾建、冉丽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姚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被告曾建、冉丽平每年给付原告冉寿存生活费3600元,并承担冉寿存的住院医疗费。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林鹏
审判员 杨瑞
审判员 姚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