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牟芝国。被执行人高玉恒。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让庆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6669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让庆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徐昭贵
代理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