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62号被执行人李守东,地址榆树市闵家镇前锋村*组。被执行人李艳臣,地址榆树市闵家镇先锋村*组。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守东、李艳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0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05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光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雨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