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光。被执行人江苏宏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标的金额324.97748万元。经查,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光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徐昭贵
代理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