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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597号

澹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澹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澹某,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贺某,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澹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