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澹某,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贺某,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澹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