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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180号

吴某、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耀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