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耀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