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审字第172号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胶州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伟,总经理。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31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大波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