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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89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丽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夏国伟,郑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9号(2015)黄浦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孙艺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国伟(系上海市闸北区靓酷服装店经营者)、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郑丽红,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夏国伟、郑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国伟、郑丽红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581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夏一鸣

审判员张存良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雁云

审判长  郝颖

审判员  郝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