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9号(2015)黄浦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孙艺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国伟(系上海市闸北区靓酷服装店经营者)、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郑丽红,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夏国伟、郑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国伟、郑丽红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581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夏一鸣
审判员张存良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雁云
审判长 郝颖
审判员 郝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