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19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卫东,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郭建华,姜堰区兴和生猪养殖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1284600316207,经营地点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沙垛村。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与郭建华违反卫生规定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泰姜非诉执字第0008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郭建华停止生猪养殖规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0日,郭建华向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和我院递交了整治方案,由履行时间较长,2015年4月17日,经与双方当事人执行谈话,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非诉执字第0008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郭建华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瑞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