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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883号

原告王爱博诉被告张吾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8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