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072号罪犯胡孝荣,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0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胡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孝荣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胡孝荣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孝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40分。期间,获表扬1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胡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孝荣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二О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