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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18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呙登朝,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农民。被告杨某丙,务工。被告杨某丁,农民。被告杨某戊,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德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