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张万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河坝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仲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勇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河坝湾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万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万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怀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航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