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1,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银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女,1923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2,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于×1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门×号(以下简称×号)住房系于×3根据1994年11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由海淀区×园×号被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之一。根据上述协议,海淀区×园×号拆迁安置人口共有七人,本案系析产纠纷案件,仅将其中的三人列为当事人,遗漏其他被拆迁安置人。于×1作为海淀区×园×号的被拆迁安置人口,其对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的×号房屋是否享有自己的安置利益以及是否出资购房,有待进一步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
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