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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42号

潘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继承人潘某某名下存款58052元由申请人继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