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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70号

申请郝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2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郝雷,女,1988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斌,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2.7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郝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夏俊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