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李占山,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屈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9XX****XX。被告付晓民,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山与被告屈佑、付晓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宝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袁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