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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369-1号

曹树莲与白志光、白振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树莲,白志光,白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曹树莲。被执行人白志光。被执行人白振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树莲与被执行人白志光、白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江

审 判 员  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