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曹树莲。被执行人白志光。被执行人白振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树莲与被执行人白志光、白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江
审 判 员 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