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226号罪犯金玉,女,1988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合江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两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玉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