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化执字第92号

殷晓兰与余怀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晓兰,余怀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殷晓兰,女,生于1969年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余怀兵,男,生于1965年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晓兰与被执行人余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余怀兵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崇润

审 判 员  欧阳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京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