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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84号

吴某与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