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
吴某与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