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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631号

侯来运与郑成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侯来运(曾用名魏松忠),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河子村*组。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成海,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林政员,住敦化市大石头镇太平林场*组。

原告侯来运诉被告郑成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来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侯来运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立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