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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957号

杨如奎与李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如奎,李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杨如奎,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周明,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杨如奎诉被告李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文成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如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如奎承担。

审判员  杨文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