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杨如奎,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周明,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杨如奎诉被告李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文成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如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如奎承担。
审判员 杨文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