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此,本院依法委托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执字第14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涛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彭忠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