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路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给付案件款1228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