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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272-2号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李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李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锦。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