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602号

吴立琴与王帅先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立琴,王帅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吴立琴。被执行人王帅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琴与被执行人王帅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帅先赔偿申请执行人吴立琴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帅先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帅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帅先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