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吴立琴。被执行人王帅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琴与被执行人王帅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帅先赔偿申请执行人吴立琴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帅先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帅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帅先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