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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131-2号

杨清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31-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